廣州市路橋收費“一卡通行”電子標簽發(fā)行辦法
作者:金卡工程資訊網(wǎng)
來源:RFID世界網(wǎng)
日期:2005-05-19 10:18:28
摘要:廣州市路橋收費“一卡通行”電子標簽發(fā)行辦法
關(guān)鍵字: 電子標簽 一卡通 路橋收費 |
第一條:為 了 廣 州 市 路 橋 收 費 “ 一 卡 通 行” 系 統(tǒng) 建 設(shè) 和 運 行 順利 進 行, 使 用 戶 能 夠 正 確 使 用 電 子 標 簽, 特 制 定 如 下 辦 法。 第二條:廣 州 市 路 橋 收 費 “ 一 卡 通 行” 電 子 標 簽 ( 以 下 簡 稱 電子 標 簽 ) 是 向 社 會 提 供 統(tǒng) 一 交 納 路 橋 費 用 的 電 子 標 識。 電 子 標 簽 由 廣 州 市 路 橋 收 費 “ 一 卡 通 行” 系 統(tǒng) 建 設(shè) 領(lǐng) 導(dǎo) 小 組 辦 公 室 統(tǒng) 一 制 作, 建 設(shè) 銀 行 廣 州 市 分 行 和 工 商 銀 行 廣 州 市 分 行 ( 以 下 簡 稱 銀 行 ) 代 理 發(fā) 行。
第三條:凡 單 位 及 個 人 的 汽 車、 摩 托 車 主, 均 可 向 指 定 發(fā) 行 銀 行 申 領(lǐng) 電 子 標 簽。
第四條:單 位、 個 人 車 主 申 領(lǐng) 時 須 填 寫 申 請 表, 注 明 申 請 車 輛 的 詳 細 資 料 ( 車 牌 號 碼、 車 輛 類 型 等 ) 并 提 供 車 輛 行 駛 證 ( 復(fù) 印 證 )。 單 位 劃 帳 的 車 主 在 申 請 表 上 加 蓋 銀 行 帳 戶 預(yù) 留 印 簽; 個 人 車 主 須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證。
第五條:電 子 標 簽 申 請 人 須 指 定 其 在 工 商 銀 行 或 建 設(shè) 銀 行 開 設(shè) 的 帳 戶 來 作 為 電 子 標 簽 結(jié) 算 帳 戶, 并 同 意 委 托 代 理 銀 行 從 電 子 標 簽 結(jié) 算 帳 戶 扣 收 路 橋 費。
第六條:申 請 人 須 在 電 子 標 簽 結(jié) 算 帳 戶 中 保 持 充 足 的 存 款 以 備 支 付 路 橋 費 用。 存 款 數(shù) 額 不 限 并 可 隨 時 續(xù) 存, 銀 行 按 規(guī) 定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計 付 利 息。
第七條:電 子 標 簽 申 請 人 在 申 領(lǐng) 電 子 標 簽 時 應(yīng) 按 規(guī) 定 每 個 電 子 標 簽 交 納 按 金300 元。 電 子 標 簽 使 用 年 限 為 五 年, 按 金 每 年 按20% 推 銷, 在 使 用 年 限 內(nèi) 需 要 退 還 電 子 標 簽 者, 經(jīng) 檢 測 無 損, 可 按 已 使 用 年 數(shù) ( 不 足 一 年 者 按 一 年 計 ) 扣 除 按 金 推 銷 額, 余 數(shù) 退 還 給 用 戶。
第八條:申 請 人 須 按 照 《 電 子 標 簽 使 用 說 明》 正 確 安 裝 電 子 標 簽。 每 車 對 應(yīng) 一 電 子 標 簽, 禁 止 換 車 使 用。 電 子 標 簽 具 有 防 拆 卸 裝 置, 一 旦 安 裝 即 不 可 擅 自 拆 卸, 拆 卸 后 電 子 標 簽 將 不 能 正 常 使 用, 因 用 戶 擅 自 拆 卸 造 成 損 失 由 用 戶 自 己 承 擔。
第九條:銀 行 根 據(jù) “ 一 卡 通 行” 后 臺 數(shù) 據(jù) 處 理 系 統(tǒng) 提 供 的 收 費 記 錄, 對 電 子 標 簽 結(jié) 算 帳 戶 進 行 扣 帳 處 理。
第十條:當 電 子 標 簽 帳 戶 余 額 不 足 以 支 付 路 橋 費 用 時, 即 為 欠 費。 用 戶 欠 費 期 間, 將 每 日 加 收 滯 納 金 千 分 支 一。 欠 費 款 及 滯 納 金 在 用 戶 電 子 標 簽 帳 戶 有 足 夠 余 額 時 扣 除。
第十一條:電 子 標 簽 帳 戶 欠 費 時, 為 了 保 證 交 通 的 順 暢, 仍 允 許 電 子 標 簽 的 用 戶 通 過 收 費 站 若 干 次, 此 期 間 通 過 收 費 站 專 用 車 道 時 現(xiàn) 場 電 子 設(shè) 備 會 提 示 用 戶 存 款, 用 戶 得 到 “ 欠 費” 提 示 后 應(yīng) 盡 快 到 銀 行 存 款。
第十二條:電 子 標 簽 帳 戶 欠 費 不 得 超 過100 元, 超 過 規(guī) 定 的 限 額 仍 未 補 足 存 款, 該 電 子 標 簽 將 被 暫 時 停 止 使 用, 此 時 通 過 收 費 站 專 用 車 道 時 現(xiàn) 場 電 子 設(shè) 備 會 顯 示 “ 支 付” 并 報 警, 用 戶 必 須 停 車 繳 款; 待 用 戶 在 電 子 標 簽 帳 戶 存 夠 存 款 后, 電 子 標 簽 自 動 恢 復(fù) 使 用。
第十三條:廣 州 市 路 橋 收 費 “ 一 卡 通 行”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 ( 以 下 簡 稱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 ) 是 為 了 電 子 標 簽 客 戶 提 供 各 項 服 務(wù) 的 機 構(gòu), 電 子 標 簽 的 維 修、 退 換、 掛 失、 取 消、 收 費 記 錄 明 細 的 查 詢、 錯 帳 投 訴 及 帳 號 的 更 換 均 可 到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 辦 理。
第十四條:當 車 主 資 料 需 要 變 動 或 中 途 停 止 使 用 電 子 標 簽 時, 須 書 面 通 知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, 若 遺 失 電 子 標 簽 的, 應(yīng) 立 即 到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 書 面 申 請 掛 失, 申 請 掛 失 前 及 掛 失 后 一 個 工 作 日 內(nèi)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經(jīng) 濟 損 失 有 車 主 個 人 負 擔。
第十五條:電 子 標 簽 用 戶 需 要 路 橋 費 發(fā) 票 可 到 開 戶 銀 行 打 印 上 一 個 月 的 路 橋 費 發(fā) 票, 打 印 發(fā) 票 的 時 間 是 每 月 的5 號 至 次 月 的4 號。 需 要 打 印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發(fā) 票 以 及 查 詢 路 橋 費 明 細 表 情 況, 可 到 “ 一 卡 通 行” 客 戶 服 務(wù) 中 心 辦 理。
第十六條:本 辦 法 由 廣 州 市 路 橋 收 費 “ 一 卡 通 行” 系 統(tǒng) 領(lǐng) 導(dǎo) 小 組 辦 公 室 指 定 和 解 釋, 并 保 留 根 據(jù) 有 關(guān) 規(guī) 定 修 改 本 辦 法 的 權(quán) 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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